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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TVT体育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韭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6-21 04:03:50 点击量: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0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南浔菱湖川玲食品店,经营者:李兴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AM347,TVT体育住所(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南栅市场路19号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采购韭菜总数量共8斤,采购价格32元,用于经营活动,因当事人随机在湖州批发市场采购,采购方不详。当日,我局对该批次韭菜抽样3.29kg用于检验,后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于2023年4月10日出具编号SH2023008086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腐霉利项目标准指标为≤0.2,实测值为0.28,该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我局经现场检查,该批次韭菜除我局抽样外,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6元/斤,销售金额48元。该批韭菜按销售价总货值48元,违法所得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因当事人属小食杂店,可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款共计3016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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